作者:付向波 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等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利)制衡关系。从法学角度讲,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可见,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牵涉到公司的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地位及利益、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地位和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地位及利益
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按照股东主权论的观点,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股东大会是最高的公司权力机关。
但是股东大会的存在并不能就此使股东高枕无忧。以股份公司为例,现代公司法大体上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原则,在减弱股东大会权限并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集中于董事或董事会时,控制公司也就是确保足以选任董事的普通决议的表决权。而最终把握表决权的是持有发行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但是由于股份公司股份分散性的特点,持有未达到发行股份总数的单纯多数也可以控制公司的情形是很多的,甚至出现了经营者控制股东的现象。这样,公司似乎已经不再是“股东”的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成员的色彩正在逐步淡化。在英国法中,股东决定组织章程的内容并能用这些文件将经营公司的职责分配给他们所选的人。尽管管理公司的权力被委派给董事会,但股东仍然保留着推选谁能进董事会的权力。似乎这样股东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但公众持股公司的投资者的行为通常并不像对所有人所期望的那样,股东倾向于让管理层处理所有重要的事宜,包括有限责任在内各种因素导致了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不关心态度,股东对公司的日常事务决定表现为“理性的冷漠”。
前述的情形发生在上市公司或者股权较为分散的股份公司中,而在非公众持股公司中情形则大为不同。股东可以在与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时通过彼此间签订合同来保护自己。由此,笔者认为,在公司成立时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的“预定性”可变更的约定是值得重视的解决办法。
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及董事的地位和作用
通常认为,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大。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董事会被置于与股东和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权力系统中,董事会被赋予代表股东监督和控制经理的权力。基于公司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出现,公司经理层会以损害股东们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例如给自己支付过高的报酬和奖金;实行非经营性但可以增强其在公司内权力的公司行为等。这样,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由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董事会是体现股东意志和实现股东利益要求的工具。从这一层面上讲,公司治理实质上是董事会对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权力。显然,公司中的各权利要素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董事会的核心权力是一种制衡公司经理行为的权力,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最关键的是要让董事会真正担负起行使这些权能的职责,也就是要让董事会真正能够代表股东独立地行使治理职能,严格监控经理阶层的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克服代理问题。发挥实施公司治理中枢机构的作用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没有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就不可能有切实有效的公司治理。
但是,董事会并非都能很好地发挥前述作用。以英国法的上市公司为例,英国公司立法没有规定董事会的职能,事实上对董事会的结构和运作保持沉默。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往往被期望执行以下核心任务:其一,为公司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政策和策略的事务提供建议。其二,作为“检查人”而监督管理队伍的表现。这种模糊性的而非强制性的规范使“董事会”不能够公正超脱地评估管理层的表现。这样,公司外部董事的作用应该得到有效的发挥。粗略意义上讲,外部董事有多种称谓,如“非执行的”、“外部的”,而只有“独立的”最能揭示其应发挥之作用的特征。外部董事起到两个关键作用,其一是支持和协助全职执行董事执行管理职责;其二是监督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尽管英国法上不承认非执行董事是另一类董事,所有的董事都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并且对整个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平等地承担责任。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外部董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许多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是或曾经是其他商业企业的高级经理,这样的人能带来很广泛的视野和新的视角来思考策略和运作事务。因此,非执行董事应该能够有助于通过帮助公司避免错误和重新构建可行但有错误的计划来促成公司的成功。
三、公司治理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和利益
公司经营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及雇员的利益。无论是股东、债权人抑或是雇员,他们均为公司的运营投入了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这些要素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均会使对方的利益蒙受损失。由此,无论是股东、债权人还是雇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司的治理。
1.债权人的地位和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使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现代公司法对此提供了三种基本性的保护方法: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护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原则之执行。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以上方法只是从公司本身的约束机制上增强其资信能力,而非对公司与债权人关系的法律规制。更多意义上讲属于公司于公法上的义务,更因其原则的笼统性而缺乏足够的操作性。
以上这些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利。债权人为了避免公司违约行为而遭受不利益,只好转而寻求民法层面上的契约保护手段,即要求公司对相关交易提供合同担保,以债权的担保方式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甚至有更为直接的办法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对公司的债务出具一份个人保证书,以此作为借款的条件之一。另外,也可以采取加强合同义务的办法,例如,为对付新贷款的问题,贷款协议可以要求债务公司在获得新债之前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债务合同来加强对债务公司的监督能力,例如要求债务公司经常提供指定的财务信息。另一种可能的预防措施是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债务公司可能从事的各种类型的行为。
2.公司治理中雇员的地位和利益
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对人力资本及技术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拥有技术的劳动者的地位逐步提高,“物资资本”的统治地位被逐步打破。从观念上讲,给予雇员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发言权很重要,因为他们被认可是负责的、可以自我决定的人,从而确保人类尊严的保持,结论为“工人所有权可以有助于确保雇员在可能影响他们的事务中发挥作用”。
雇员地位和利益的保障能够使公司的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保持最终的一致,从而为公司治理打下坚实的内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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