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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实务->企业税务->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地”分类

 

近年来,国际上形形色色的避税地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开曼群岛、瑙鲁等。

第二类是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香港、哥斯达黎加、安哥拉、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列支敦土登、澳门、瑞士等。

第三类是对投资经营者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

当然,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靠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税收方面的优惠就行,实际上,一个成功的避税地必须具备多方面的条件。

第一,它必须在一种主要税收方面给予减征或不征的照顾,一般对所得税减征或不征。

第二,“避税地”必须在政治上稳定,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感,否则难以对国际资本和投资经营者产生吸引力,即使税收优惠再多也没有用。

第三,“避税地”必须能满足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各种需求,如社会公共设施、健全的法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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