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重庆试行全国首个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
一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工程师因为工资问题和所在的重庆一家科研院所较上了劲儿。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单位败诉,可该单位并未完全执行裁决。日前,当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向该单位领导出示了正在试行的《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后,该单位迅速补足了这位高级工程师的工资。
“保障执行办法”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今年2月1日起开始试行,是我国首个保障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专门办法。
“办法”的推出,在重庆市广受好评。有人比喻说,个人和单位产生人事争议,争议双方实力悬殊,犹如鸡蛋和石头的对垒。如果裁决认定石头侵犯了鸡蛋的权利,石头拒不执行,鸡蛋也无可奈何。相关法规将改变这种局面,《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将用以裁决鸡蛋和石头孰对孰错,而“办法”则将保证裁决的执行。有了这些法规政策,鸡蛋就有了和石头讲理的底气———石头若不守规矩,也有被砸的可能。
第九条规定,拒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协议的当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可做出批评教育、予以诫勉、当年缓参加年度考核、缓确定考核等次、当年缓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个人、当年申请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缓办其调动审批手续。
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协议的当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提请具有行政处分权的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最高可至降级或撤职处分。
记者获悉,国家人事部曾于1997年8月颁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则是我国迄今为止惟一的人事仲裁的地方性法规。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用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也有涉及人事争议仲裁的内容。但从总体上看,相关法规的制订尚处于起步阶段。
记者注意到,“办法”只有用以约束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协议单位的条款,而没有针对拒不执行的个人的条款。
重庆市人事局仲裁处处长、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胡俊贤解释说,人事争议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
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在已处理的此类争议案件中,尚未出现个人拒不执行的先例,也不大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他表示,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将对办法予以补充。 胡俊贤说,从2000年3月1日《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开始执行以来,重庆市迄今计有300余起正式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涉及单位主要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又以大专院校居多,而这些争议则主要由辞退引起,其次是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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