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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实务->法律风险防范->公司的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企业损害消费者、社区居民和社会公益的事件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拿食品安全来说,从注水肉、吊白块、敌敌畏火腿事件,到最近的苏丹红、PVC保鲜膜事件,仿佛20世纪60年代的消费者运动再现,老百姓成天提心吊胆过日子。在上述一系列事件中,不法商家不仅没有丝毫责任感,而且丧失了起码的同情心,贪利本性充分显现。

     在城市中心,高档购物场所的空调排风扇巨大的噪音困扰着周围居民,却不影响老板数钞票。

     在矿区周围,失去耕地、住着裂缝房屋、喝不上干净水的矿区居民求助无门,而此时矿主正沉浸在一掷千金的满足中。

     还有,面对频发的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和上网聊天导致的青少年犯罪,游戏开发商、网吧经营者能不能问心无愧,说与己无关?

     现代社会对公司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营利性发展到了营利性和社会性两者兼有。既然具有社会性,就不能把公司利益仅仅还原为股东利益。

     新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是在1993年公司法第14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和深化。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包括维护公司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债权人、社区居民、环境资源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

     也就是说,公司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营利,也承担着一种责任,一种保护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利益群体的利益的责任,一种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维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新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就是要在公司追求利润的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公司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比例不是最多,但聚集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司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成为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利益的交汇点,其设立和活动远超出本公司利益的范围,其经营决策通常涉及到消费者、劳动者、社会公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无可非议,但必须保证它所要求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被忽略。

     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公司的营利性和其社会责任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

     诚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要付出社会成本,影响其短期营利。但日渐成熟的消费者不仅关注商品价格、质量,也关注着公司是否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公司将更被消费者信赖和支持。同样,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公司由于改善了外部环境,也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认可,这种无形收益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也最终会给股东带来长远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责任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商法是利己法,但绝不是损人法”,损人的营利是法律坚决禁止的。

     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新公司法中被明确提出,将敦促公司等各类企业自觉变利己损人为利己不损人,甚至是利己利人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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