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规避条款主要存在于《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第1677i条“下游产品的监督”(针对零部件)和1677j“规避税令的防止”(针对完成品)项下。其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
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
2.第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美国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发布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
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作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
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最终购买者的预期、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
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三)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
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首次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著名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最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在适用范围、实质要件和程序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和完善的规定,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1)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2)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3)实际后果:组装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三、我国应对反规避调查的策略
(一)企业应遵守和学会运用反规避规则
反规避调查是我国出口企业将面对的新的贸易壁垒,是对外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企业要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法规,依法行事,才能将贸易摩擦降至最低程度。反规避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比较全面的“游戏规则”。企业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利用它;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要遵守和利用国际贸易法规,规范企业管理和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最主动的应对策略是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使受到反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深入研究并借鉴欧美的反规避立法,在充分了解其反规避内容的前提下,做到运用适当方法回避其反规避措施。
(二)修改我国反规避立法
1.借鉴欧、美的立法经验,并结合《邓克尔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侧重于以下方面:(1)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2)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对规避行为的种类可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综合规定的方法。应包括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在具体列举各种规避行为之后,可同时规定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凡是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都构成反规避行为,从而有效规制在新的贸易和投资方式下出现的规避行为。
2.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1)明确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时间。即以反倾销程序实施前的一段确定时期内发生的规避行为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并以规避行为的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规避行为确定的并行适用条件。(2)明确对规避行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商务部一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即可发布对该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决定,该决定效力所及商品的范围,仅限于商务部认定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产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