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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实务->知识产权->商业机密
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划

 

企业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呢?我们认为,企业应对现有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和状态,并结合其他情况,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和保密措施。

    一、保护方式的选择
    一项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如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仅仅通过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在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商业秘密的前景、国内外市场的需求量、生命周期等因素;
    2、技术的特点,以及用技术秘密方法保护的可行性;

    3、技术内容的公开对发明创造应用性的影响;
    4
、不同的保护方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保护程度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5
、企业商业秘密的等级,是否属于企业的关键技术等等。
    
如果一项商业秘密的商业前景十分广阔,市场需求量大、生命周期长,并且其新颖性能达到一定的要求,但其技术特点又决定了其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进行破解。那么,我们认为,企业如通过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及组合进行保护,能更有效的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更好地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一项技术的难度很大,很难通过的反向工程等手段进行破解,同时生命周期可能较短,但企业可在短期内获得丰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企业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可能会更为经济、有效。

    
二、保密措施的选择
    
(一)商业秘密的泄露的主要途径
企业如选择将其拥有的技术、信息等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应针对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来加以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主要有以下途径:
    1
、企业内部管理不严格造成的泄密;
    2
、员工流动造成的泄密;
    3
、外部活动泄露商业秘密;
    4
、其他原因泄露商业秘密。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4条对保密措施的规定是:本条例所称的保密措施是:(一)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上必要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相关人已签有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证要求并已明确告知有关员工及业务相关人;(二)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已经对该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国家工商局在工商公字[1998]109号文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对保密措施做出了如下解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上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因此,我们将保密措施从内容上分为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
    
前者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在保密资料商家机密”“秘密等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告知对方保守秘密等等。
    
后者主要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为资料上锁等。
    
(三)关于保密措施合理性限度的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第2款第4项将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规定为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要件;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有着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在工商公字[1998]109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做出了如下解释: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按照该解释,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保密措施采取了合理标准,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即只要权利人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就认为已尽到了保密义务和合理的努力。因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对人的义务,只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客观上能为权利人识别出来,相对人即应望而却步,不应当在实施侵犯行为。
    
(四)企业如何设置保密措施
    
首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级、分类,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等;严格文件、技术档案的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等。
    
其次,处理好商业秘密与雇员流动的关系。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中对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约定和履行,既要允许员工合理流动,也绝不放弃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解决好企业在对外宣传,与外部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开发、对外投资合作中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应注重对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对在签订、合作过程中知悉了企业商业秘密的第三方,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企业对外宣传时,企业和相关业务人员,也应注意审查向企业外部人员提供的书面资料、披露的信息中是否有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在不得不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在征得企业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以较低的风险向第三人披露,同时约定第三方负有相关的保密义务。
    
第四,加强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使其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做好保密工作;尽力避免员工由于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等相应的法律知识,在无意或不知中侵犯本企业、其他企业或他人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给企业和本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承担刑事犯罪等的严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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