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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实务->劳动人事->薪酬与工资
报酬是否拖欠,全凭证据说话

 

留恋、无奈、不平……今年531日,陈先生怀着复杂的心情离开了工作过好几年的上海某设备公司。

  先生原先在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性格开朗的他干得得心应手,销售业绩在部门里首屈一指。可是去年开始,他的薪金和奖励几次被无故拖欠。

  先生所在的某设备公司有每年两次双薪的待遇,公司的《员工手册》有规定:每年春节前和7月以此前的半年考勤为依据发放双薪。此外,《关于员工双薪工资发放办法》中规定:公司双薪发放制度为每年两次,双薪发放日期为7月及次年春节前,双薪发放考核期为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员工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发放,但发放时虽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考核期末在册的,可照顾予以发放。除了每年两次双薪,先生所在的市场部每月还根据员工销售业绩发放奖金。

  然而,先生去年7月和今年春节前的双薪都未领到,今年15月份的奖金也没有着落。他也曾为此侧面向公司有关领导提起过,但身在公司,先生顾虑重重,也不敢公然交涉,所以事情也迟迟没有着落。

  今年5月末,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恰好到期终止后,于是陈先生便决定就此不再与公司续约了。劳动关系终止后,先生不再有顾忌,他正式向公司提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应该以他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补发拖欠他的20037月和20041月、7月双薪共6000元,以他2003年第四季度平均每月1500元的奖金标准支付他20041月至5月份奖金共计7500元。

  对于陈先生的要求,公司方表示,20037月和20041月的双薪都已经发到先生所在的市场部,由市场部内部具体发放,2004531公司和陈先生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先生没有工作到6月底,所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不必支付陈先生20047月的双

薪。至于20041月到5月的奖金,公司表示愿意补发,但具体数额要低于陈先生所要的7500元。

  这样的答复并不能让陈先生满意,于是,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上,公司方提出,申诉人先生要求支付20037月及20041月的双薪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诉期限,先生20041月至5月的奖金应为5484.5元。

  然而,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市场部双薪发放操作规定以及市场部员工按时领到双薪的证据材料,公司没有提供出。此外,申诉人先生也没能提供20041月至5月份奖金标准为每月1500元的证据材料。

  ■仲裁结果

  市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认为,被诉人上海某设备公司未能提供市场部双薪发放操作规定及市场部其余员工按时领到双薪的证据材料,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先生要求被诉人支付20037月以及20041月双薪的请求超过仲裁申诉期限,依据不足,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20037月及20041月的双薪;2004531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申诉人先生要求被诉人公司方支付20047月的双薪,缺乏依据。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以1500元标准支付20041月至5月份的奖金7500元,也缺乏依据,被诉人认为申诉人20041月至5月的奖金应为5484.5元,仲裁委予以认可。

  调解不成,市仲裁委裁决:被诉人于5日内支付申诉人20037月及20041月的双薪计人民币4000元;支付申诉人20041月至5月的奖金计人民币5484.5元;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300元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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