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灵活就业的直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划分为以下4种,即自雇型灵活就业群体,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工资劳动者,以及从事临时性和分散性工作的灵活就业群体。目前,我国进入灵活就业的人员主要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个体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还包括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的大学毕业生和自由职业者。这些人口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灵活就业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目前约有8000万,灵活就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灵活就业正在迎来蓬勃发展。
多重因素共同推动
灵活就业在我国大量存在并且快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总的来说,是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和人们就业观念改变的结果。
第一,就业压力是我国灵活就业存在并且能够得到快速发展的初始原因。我国的灵活就业大规模形成及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数以万计的城市新增劳动力,单纯依靠国有集体部门予以安置非常困难,于是出台了各种优惠的就业方针和就业政策,大批劳动者走上了自谋职业的道路。而与此同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村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从而导致农业部门大量的“劳动力溢出”,农村的大量富余劳动力日益显性化。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农民纷纷自发地进行从业转移,大批农民进入城市寻求就业机会。城市和农村两种就业压力使我国城市的灵活就业迅速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
第二,市场机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是灵活就业发展的巨大动力。灵活就业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就业,我国灵活就业从产生到发展都是建立在自发形成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的。甚至可以说,灵活就业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和市场力量发展壮大的过程。由于经济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行,灵活就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大批民营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和大量个体工商户成长起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比较充分的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的多样性、灵活性以及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从而大大推动了灵活就业的发展。
第三,经济周期性的波动以及行业生产季节性的变化,客观上为灵活就业的发展拓宽了空间。经济周期性波动与行业生产季节性变化,提供了大量不确定性的岗位空缺,从而能够吸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性化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许多厂商也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来调节工作时间。而另一方面,经济生活的季节性变化,又使得人们在就业的时间安排上具有相应的伸缩性,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都使得就业方式越来越灵活。
此外,产业结构变化与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变革、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人们就业观念的变化等,也是我国灵活就业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
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经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与发展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意义是非常明显的:灵活就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大大增加了就业的容纳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失业与贫困问题,也为大量进城的农民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就业压力空前巨大的中国,灵活就业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灵活就业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商贸、服务、旅游、建筑、制造等许多领域,它们为市场提供各种灵活形式的产品或服务,不仅繁荣了市场,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灵活多样的消费需求;灵活就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的进一步发展还可以促进与灵活就业相关的行业扩张与繁荣,从而孕育着巨大的产业潜能,为社会经济提供新的闪光点和增长点;灵活就业的发展还将加快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形成和建立,进一步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
五大障碍有待突破
尽管灵活就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尽管社会各界对灵活就业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心和支持,但是灵活就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阻碍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相对于传统就业模式的发展来说,对灵活就业的发展在政策扶持的力度上还不是足够大,比如,对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税收政策方面的照顾和优惠就比较少。
二是融资困难。由于自身的积累有限,特别是不能融于现代资本市场,社会上缺乏针对灵活就业部门的信贷和担保制度,使得大量灵活就业部门融资较为困难。融资发生困难,就会使灵活就业部门开办比较困难,开办了也难以抓住市场机会,因此又难以发展壮大,从而影响到更多更大范围的吸引就业。此外,融资困难还会使灵活就业者就业的资本匹配相对落后,从而使他们更难获得较为理想和持续性的就业岗位。
三是劳动关系不稳定且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不完善。一方面,大多数灵活就业者没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加上工作的分散性、临时性和无组织性,灵活就业者很难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大都是依据传统就业的情况而设计的,难以适应灵活就业的情况和特点。另外,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
四是就业技能水平偏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训。灵活就业部门的业主和被雇佣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相对较低,又往往难以得到公共培训服务,缺乏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等。这种状况对灵活就业层次的提高和就业结构的优化非常不利。
五是就业观念仍然落后。一些人对灵活就业的认识不全面,态度不积极,有的人认为只有在企事业单位上班才是就业,在私营企业上班、干个体、做钟点工不是就业;只有全日制工才是就业,非全日制工不算就业等等。这些陈旧的就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参加灵活就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灵活就业的发展。
鼓励扶持必不可少 这些困难和障碍,不仅妨碍了灵活就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也增加了全社会的就业压力。因此,给灵活就业以必要的鼓励、支持和疏导,加快其快速发展,是经济生活中有战略意义的事情。
首先,要转变观念,理性对待灵活就业。劳动者应该形成这样的观念:在企事业单位上班是就业、做全日制工是就业,在私营企业上班、干个体、做钟点工、做非全日制工也是就业,只要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报酬都是就业。同时,我们的社会统计也应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判断劳动者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参加社会劳动并获得报酬为标准,而不是根据从业单位的性质和法定的工作时间。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该把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作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出路,作为保持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其次,放宽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针对灵活就业部门的信贷和担保制度,切实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应该大力倡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放宽对灵活就业部门的融资渠道,把对灵活就业部门的贷款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体系。
第三,实施各种优惠措施促进灵活就业。在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方面降低灵活就业部门的市场进入标准;适当放宽灵活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许可范围,给他们以更多的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的机会以及组织发展和创业的自由;同时,简化灵活就业部门开办的各种登记注册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废除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制定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适当予以税费减免的扶持。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经营咨询服务体系,沟通它们与灵活就业部门的联系。
第四,加强对灵活就业者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但适合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并不多,在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出台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显得相当迫切,在修改完善《劳动法》、《工会法》等现有法律的同时,还应加速制定《社会救济法》、《保障措施法》等,以便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五,建立适合灵活就业者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专门制定适合他们的社会保险办法,使灵活就业人员享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为了使灵活就业者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障,必须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设计一套使从业者能真正受益的保障水平适度的、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措施。首先应使灵活就业人员得到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障等基本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进一步制定其他方面的保险规定。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形式和途径也应该多样化。
第六,加强对灵活就业者的教育和培训。这是改善劳动力供给和提升就业层次的重要手段。应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在培训内容和对象上,突出教育和培训的实用性及针对性,实行按需培训,保证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相衔接,在培训时间和方式上,也应灵活多样。为了提高灵活就业者接受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外,教育和培训大都应该是免费的。各地的就业培训网络指定的办学单位应免费为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教育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失业保险金或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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