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 预约电话:010-88413779 案情介绍:
1999 年 3 月 28 日,一外轮代理公司受巴拿马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巴拿马公司)的委托,向宁波口岸主管机关提出巴拿马公司所属的国际航行船舶“ SPRING TRADER ”轮进天津港装货申请。经宁波口岸主管机关准许,该轮计划于 1999 年 3 月 29 日到宁波港集装箱码头装货。 1999 年 3 月 29 日上午,“ SPRING TRADER ”轮与宁波港务局联系,定于 1030 时左右在北仑电厂码头附近海域接引航员上船引航。 1034 时,引航员俞某和沈某乘坐一引航艇准备上船引航,他们从“ SPRING TRADER ”轮左舷驾驶台前部放置的引航软梯处登梯。先由沈某登引航软梯,在其登上 2.5 米左右,然后由俞某登梯。在俞某登上该软梯期间,该引航软梯的绳索突然断裂,沈某从高处摔落到业已登梯的俞某身上,而俞某则受伤严重,后经住院治疗并由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
诉讼及判决:
受害人俞某于 1999 年 10 月 22 日委托本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认为俞某的伤残完全是由于巴拿马公司及其所属的“ SPRING TRADER ”轮违反《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有关法律规定与良好船艺的基本要求、装备及保养软梯不合格并且又未遵循引航软梯所特需的相应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的重大过失所直接导致的,因此巴拿马公司应负全责。为此,我方提出要求被告巴拿马公司承担包括俞某因伤致残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 680 万元人民币。
而被告巴拿马公司则认为,俞某乘坐的引航艇操作不当才是其受伤的原因,并且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1992 年《赔偿规定》)第七条关于“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 80 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损害赔偿最多是 80 万元人民币。
后经庭审辩论、质证,由于本所律师周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以及庭上出色的辩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巴拿马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即原告俞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3685581.53 元,我方胜诉。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上述判决使我方当事人获得了最大数额的赔偿,这一案件也是突破法律规定的 80 万元限额的第一件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虽然,作为本案的审理已经终结,但是,关于 1992 年施行的《赔偿规定》中的 80 万赔偿限额的规定是否还适合 21 世纪的国情则值得我们深思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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