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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我要评论]

中俄经贸网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一)

在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既受到国家立法规范的保护,也受国际条约的相关规范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这些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可见,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法是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 

  在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有: 

  在工业产权领域:有1883年3月20日签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0年6月19日签定的《专利合作条约》,1891年4月14日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7年6月15日签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4年2月17日签定的《欧洲专利合作条约》;在版权和邻接权域:有1886年9月9日签定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9月6日签定的《世界版权公约》;在知识产权领域(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和相关权利):有1967年7月14日签定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调整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关系的国家立法包括: 

  基本立法:《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法》,《俄罗斯联邦刑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基本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市场垄断行为限制竞争法》; 

  专门立法:《俄罗斯联邦专利法》(1992年9月23日N3517-1)(2003年2月7日联邦法修改,N22-FZ),《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法》(1992年9月23日N3520-1;2002年12月11日联邦法修改,N166-FZ),《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法》(1993年7月9日N5351-1),《俄罗斯联邦选择成果法》(1993年8月6日N5605-1)《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992年9月23日N35261;2002年9月7日联邦法修改,N82-FZ)《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 

  (1995年2月20日联邦法修改,N3526-1) 

  《俄罗斯联邦宪法》保护每个人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创造性活动的自由。第44条第1款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71条O款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属于联邦司法权的范围。 

  《俄罗斯联邦民法》规定了包括职务和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和信息的民事权利客体(第8条、54条、128条、132条、138条、139条);也调整了在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设计和技术工作中所产生的关系(第38章),商业转让合同(第54章),简单合伙合同(第55章)。 

  《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38条规定了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于智力活动成果的独占权利,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产品、作品或者服务的个性化(商品、商标、服务标志等)。智力活动的成果的个性化方式,都是独占权利的客体,第三人只能在获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使用。 

  至于对职务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俄罗斯联邦民法》第39条规定,职务和商业秘密就像信息一样,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费得到,所有人也回采取措施对其秘密进行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民法,职务和商业秘密并不是其所有人的知识产权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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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专门立法对排他性权利的保护有下列规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立法保护 

  (一)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俄罗斯联邦的专利法并没有该出发明的定义,它将设计到的产品(尤其是装置、材料、微生物、植物、或动物细胞)的任何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方法(在借助物质材料的帮助下,用具体的物体进行活动的过程),都作为发明来进行保护。 

  涉及装置的技术解决方案只作为适用新型来保护。 

  一项外观设计是决定物品外观,有工业制造者或技工、业余爱好者制造的一项艺术和设计解决方案。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权利有法律保护,并相应地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可以证明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发明人身份,以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权利有法律保护,并相应地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可以证明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发明人身份,以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利由一些具体权利组成,主要包括: 

  1.将专利产品进行商业利用或壮丽方法的申请; 

  2.许可第三人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 

  3.禁止任何第三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方案; 

  4.要求他人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和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权利. 

  (二)专利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专利申请寄往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之日起算。与药物制剂、杀虫剂、或农业化学药品有关的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应得到已订规定的许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可延长此类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保护期的计算从申请日起算至得到此种许可之日止,此期限小于5年。也就是说,此种专利的延长保护期不能超过5年。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提出申请之日起算,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3年的延长期。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提出申请之日算,并有可能获得不超过5年的延长期。 

  (三)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被授予: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雇员进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情况下的雇主; 

  以上人员的法定继承人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基于雇主的特殊指派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雇员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专利权应归雇主所有;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 

  在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者俄联邦的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俄联邦或联邦机构没有取得所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则根据国家委托人的要求,专利权人应当授予国家委托人所指定的人的非独占的、免费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使用许可,以满足俄联邦国家或俄联邦机构的开展工作或履行产品交付的需要。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是由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由物品图像中展示的和展现的基本特征的组合决定的。 

  如果一项发明是新颖的,有发明步骤和工业上的实用性,法律会对其加以保护。如果它在技术上是非公知的,则它是新颖的;如果它在技术上对于一个精通技术的人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它是有发明步骤的;如果它能应用于工业、农业、卫生或其它行业,则它是有工业上的实用性的。 

  如果一个实用新型是新颖的,并具有工业上的实用性,法律会对其加以保护。如果它的必要特征的组合在技术上是非公知的,则它是有新颖性的;如果它能应用于工业、农业、卫生或其它行业,则它是有工业上的实用性的。 

  如果一个外观设计是新颖的和独创的,法律会对其加以保护。如果它的反映在物品图像和展现的基本特征的组合,没有被已在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日前进人公众领域的资料所公开,则它被认为是新的;如果它的基本特征使用物品具备了创造性特点,则它被认为是独创的。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利属于专利权人,并可以转让给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转让)要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合同无效。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非专利权人,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后,(根据许可合同),有权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许可合同也必须在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进行强制性的登记。 

  (四)专利法还规定了不被认为侵犯专利权人独占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 

  利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方法以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物品进行科学研究,利用这些产品、方法和物品进行实验;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灾难、大祸、意外事件)使用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专利权人,并且随后给付了相应的报酬; 

  与商业活动无关的,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或家族的需要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收人); 

  个别地根据医生的处方,在药店使用发明专利进行医疗制备。 

  (五)对保密发明的保护 

  自2003年2月7日起,专利法增加了保密发明(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发明)的规定,对保密发明的法律保护和使用在该法的专门一章加以规定。 

  保密发明的申请和处分按照有关国家保密的法律要求来进行。保密发明专利包括:按照“特殊重要”和“绝密”等级来划分的保密发明专利;属于武器和军事设备的保密发明专利;涉及信息领域、反信息领域和操作调查活动的方法和设备的保密发明专利;建立秘密等级的发明专利。对于专利授予的申请,将依据它们的主题,向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权力机构提出。其它保密发明专利的授予的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提出。 

  向联邦行政权力机构提出的发明申请,如果发明包含的数据构成了国家秘密,则申请将按照有关国家秘密的法规按等级进行保密,并且被认为是对于保密发明授权的申请。 

  外国公民或法人提出的保密申请,不被许可。 

  关于保密发明申请和授权的信息和与保密发明有关的变更,将不被公布。 

  对于在俄联邦境内产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在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提出申请的六个月后,如果其在此期间未收到此申请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通知,可以向外国或国际组织提出申请。 

  对于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事先提出申请的俄联邦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依照专利合作条约和欧亚专利协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如果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进行的申请(国际申请)将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作为受理机构的,俄联邦将作为其中的一个授权国。欧亚申请是通过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提出的。 

  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的原则,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以与俄联邦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利。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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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品商标、服务标志的立法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 

  商品商标和服务标志(以下称商标)是用作法人或自然人的商品、完成的制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下称商品)的个性化名称。俄联邦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是在国家注册的基础上,按照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或者条约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力机构提出申请之日起算,并有每次10年的续展期。商标可由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他们也成为商标的独占权利人(所有权)。 

  注册商标会发给证书―以证明证书所记载商品的商标优先权和排他权。 

  文字、数字、三维标志,以及其他名称或它们的任意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也可被注册为任何颜色或不同颜色的组合。 

  在俄联邦法域以国家注册为基础受保护的商标,在俄联邦法域依照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未注册的受保护的商标,或是不受俄联邦法域法律保护的、作为商标使用的名称,如果由于其频繁的使用而在申请中写明的日期,在俄罗斯联邦已为相应的消费者群体所知悉,则可以认为这些商标和名称是在俄联邦是公知的。 
    所有权人有权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已注册商标。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都不能使用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方)可以依据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全部或部分地,授权给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被许可方)使用。所有权人依据独占权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协议),可将全部或部分的商品的注册商标的独占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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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品原产地名称的立法保护 

  商品原产地名称―包括国家、居住地或定居地的现代或古代名称、其他地理标志(以下称地理标志)及上述名称的派生名称等,这些名称由于其使用而为公众所知悉,这些商品的特殊特征是其他商品所不具备的,是由自然资源和(或)人文因素、地理特征等决定的。 

  在俄罗斯联邦,对商品原产地名称进行法律保护的依据是该商品的注册情况。对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注册是永久有效的。商品原产地名称可被一个或几个法人、自然人注册。在出产具有相同品质的商品的同一地理区域内,使用注册的原产地商品名称的权利可授予此区域内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权由授权证书证明,保护期为10年,自向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提出申请之日起算,并有每次10年的续展期。 

  证书的持有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商品原产地名称。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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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立法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及邻接权法》)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等创造性活动成果,而不管作品的动机、价值及表达方式。 

  著作权产生于创作的事实。从著作权的特征和实施来看,作品本身不需要注册,也无需任何特定的正式注册或相关手续。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著作权的保护期为在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在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由于雇主的指派而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所有。 

  使用雇员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归与作者有雇佣关系的人(雇主)所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作品而言,作者享有非经济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下面儿条属于作者的非经济的人身权: 

  1.作为作品作者被认知的权利(署名权); 

  2.使用或允许使用作者真名,笔名,或匿名的权利(名称使用选择权); 

  3.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行或允许公开发行的权利(公开权),也包括撤回权; 

  4.作品保护权,包括对名字的任何歪曲或侵犯,产生对作者的荣誉或尊严的损害(作者名誉保护权)。 

  无论经济权是否归作者所有,非经济人身权则归作者享有。作品独占使用权转让的,作者仍保留非经济权。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法使用作品的独占权属于作者的经济权利。可依据著作权的独占权转让合同,或者著作权的非独占权转让合同,进行经济权利的转让。
 
    (二)邻接权 

  俄罗斯联邦法律列出了邻接权利的种类: 

  1.演出人员对其表演的权利; 

  2.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 

  3.无线广播组织的进行无线广播的权利; 

  4.有线广播组织进行全球传播的权利; 

  无线广播组织的进行无线广播的权利和有线广播组织进行全球传播的权利内容上是相似的。 

  以上邻接权类型在主体构成、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是不同的。因为俄罗斯的法律并没有单独将邻接权作为单独的一项权利,故使用“邻接权”这一概念。邻接权的内容是不同的,它依赖于主体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权利的保护期为第一次实施起50年。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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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选择育种成果的立法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选择成果法》)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均被视为选择育种成果。 

  选择育种成果均被授予选择成果专利证明,选择育种成果专利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该独占使用权是基于任何对种子、育种材料和受保护的选择育种成果的使用,任何使用都应获得专利人的许可。 

  选择育种成果专利的法律保护的范围,要视选择育种成果的成果描述中所限定的各种基本特征的结合而定。 

  选择育种成果自在“国家选择成果保护登记机构”注册之日起,30年内受到专利保护。对于不同种类的葡萄、培养菌、观赏植物、果树、以及各种木材,包括它们的野生品种,专利保护期是35年。 

  对各种选择育种成果进行保护的标准是:新颖性、可检测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选择育种人或他的继承人。如果选择育种成果是人工培育的,且成果是在履行工作任务和职责的期间取得的,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雇主所有,选择育种人和雇主另有协议约定的情况除外。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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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立法保护(根据俄罗斯联邦《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和《著作权和邻接权法》) 

  计算机程序是为获得某一结果,计算机和其他计算装置运行所需的数据和命令的组合客观表达方式。 

  在开发过程中获得的准备材料,以及由这些材料产生的视听再现,也被视为计算机程序。 

  数据库是一套数据(例如项目,结算)表达和组织的客观形式,并将其系统化,使这些数据能在计算机的帮助下被找到和处理。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是指著作权的客体。这也是著作权客体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条款都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原因。依照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和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计算机程序和文学作品的法律保护的方式一样,对数据库的保护和集体作品一样。 

  无论是发行的还是未发行的,不管其载体、动机和价值如何,只要是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都受著作权的保护。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著作权是由它们被创造出来这一事实所产生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著作权的承认和实施,不需要保证金、注册或其它的手续。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著作权自它们被创造出来之日起在作者生前都是生效的,并且从作者死后第2年1月1日算起,50年内有效。 

  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它权利人)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有独占的使用权。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作者(或其它权利人)有权实施或许可实施下列行为: 

  以任何方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复制(全部或部分); 

  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分类; 

  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 

  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其它语言; 

  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其它使用。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独占权利可根据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法人或自然人。协议需用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要件: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使用领域和方法;付款方式和报酬的数量;协议的有效期。 

  第三人(使用者)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使用和权利人签订协议。权利人将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卖给多个使用者或允许其使用时,可能会采取一种特殊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例如:将协议条款附在交付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上。 

  雇员由于工作职责或雇主的指派,进行开发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独占权利,归雇主所有,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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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根据俄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位于具体载体之上的集成电路元件组合的空间、几何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集成电路是将元件和互联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现行法律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包括根据个人意愿使用布图设计的权利,尤其是进行商业利用和利用这样的布图设计排布集成电路,包括禁止它们未经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的权利,该独占权属于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有效期为十年。 

  布图设计的使用权,作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 

  协议应该是以书面形式,并且应该包括下列必要条款: 

  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和方法,付款的程序和数额,合同的有效期。对于登记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的转让合同,应到联邦知识产权行政权利机构进行登记。

    在履行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联邦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如果合同未规定权利属于国家委托人所代表的俄联邦或联邦机构那么该权利属于合同履行者(承担方)(专利法9.1条第1款)。 

  值得注意的是,俄联邦的现行议事程序规定了国家委托人的义务,即登记俄联邦订立的国家合同中所取得的科研活动成果的权利,并代表俄联邦按照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法令来处置这些权利。在根据联邦国家需要或者俄联邦的机构需要而订立的国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俄联邦或机构没有取得所产生的布图设计的独占权,则根据国家委托人的要求,权利人应当授予国家委托人所指定的人的免费的布图设计的使用许可,以满足俄联邦国家或俄联邦机构的商品利用和合同执行的需要。 

  下列行为可以认为是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或作者的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独占权的侵犯: 

  1.除了非独创的那部分的复制,以布人集成电路的方式或以其它方式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部分的复制; 

  2.进口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用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是包括这样集成电路的物品,或是将其进行转让。 

  知识产权法律,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新引进的条款是:包含国家秘密信息的布图设计和其它受法律保护的秘密一样,是无需经官方登记的。根据俄联邦的立法,申请人应对含有国家秘密的布图设计的信息披露负责。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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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立法保护(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基本法》) 

  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概念在俄罗斯联邦还是个新名词。或许正是这种环境决定了在其保护方面的特殊性以及在转让形式立法方面的不确定性。 

  民法中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缺少严格的说明,也缺少必要的和其他排他权(知识产权)的区分。这种情况也就是国家在技术秘密立法方面的主要特点。 

  俄罗斯联邦的技术秘密保护是由《苏维埃民事立法基本准则》规定的,在与《俄罗斯联邦民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只有部分是可用的。根据被称作“技术秘密保护”的第151条的规定,构成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技术信息、组织信息或商业信息的所有者,在第三人非法使用信息时有权得到保护的条件如下: 

  1.由于该信息不为第三人所知,该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2.在合法基础上不能免费获得信息; 

  3.信息的所有者采取了适当的秘密保护措施。 

  专有技术的保护期受上述条件有效性时间的限制。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者,必须对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独立、正当获得信息者有权使用其获得的信息,而不受限制。 

  有必要指出,上述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定义是和“服务和商业秘密”概念的内容是相同的,可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39条。“技术秘密”和“服务和商业秘密”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39条确定技术秘密(专有技术)保护和转让形式。根据这一条,在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信息构成了服务或商业秘密,因为在信息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且信息不能在合法基础上得到,这一信息不为第三人所知。尽管如此,民法第139条的第一部分也说明,根据法律和其它法规,有些信息不能构成服务或商业秘密。这些法律法规有((国家机密法)(N5485一1,1993年7月21号),苏联政府有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名单》决议(1991年12月5日N35)。 

  根据这一决议,下列事物不能被视为一个企业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1.法律性文件(开办一家企业的决定或发起人协议)和章程; 

  2.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授权文件和单独类型(注册证明、许可证、专利); 

  3.有关报告财务、经济活动和其他信息的既定格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俄联邦国家财政系统的强制性付费和税费的计算和支付都是非常必要的; 八、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立法保护(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基本法》) 

  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概念在俄罗斯联邦还是个新名词。或许正是这种环境决定了在其保护方面的特殊性以及在转让形式立法方面的不确定性。 

  民法中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缺少严格的说明,也缺少必要的和其他排他权(知识产权)的区分。这种情况也就是国家在技术秘密立法方面的主要特点。 

  俄罗斯联邦的技术秘密保护是由《苏维埃民事立法基本准则》规定的,在与《俄罗斯联邦民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只有部分是可用的。根据被称作“技术秘密保护”的第151条的规定,构成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技术信息、组织信息或商业信息的所有者,在第三人非法使用信息时有权得到保护的条件如下: 

  1.由于该信息不为第三人所知,该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2.在合法基础上不能免费获得信息; 

  3.信息的所有者采取了适当的秘密保护措施。 

  专有技术的保护期受上述条件有效性时间的限制。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者,必须对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独立、正当获得信息者有权使用其获得的信息,而不受限制。 

  有必要指出,上述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的定义是和“服务和商业秘密”概念的内容是相同的,可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39条。“技术秘密”和“服务和商业秘密”的标准是完全一致的。 

  《俄罗斯联邦民法》第139条确定技术秘密(专有技术)保护和转让形式。根据这一条,在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信息构成了服务或商业秘密,因为在信息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且信息不能在合法基础上得到,这一信息不为第三人所知。尽管如此,民法第139条的第一部分也说明,根据法律和其它法规,有些信息不能构成服务或商业秘密。这些法律法规有((国家机密法)(N5485一1,1993年7月21号),苏联政府有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名单》决议(1991年12月5日N35)。 

  根据这一决议,下列事物不能被视为一个企业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1.法律性文件(开办一家企业的决定或发起人协议)和章程; 

  2.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授权文件和单独类型(注册证明、许可证、专利); 

  3.有关报告财务、经济活动和其他信息的既定格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俄联邦国家财政系统的强制性付费和税费的计算和支付都是非常必要的;

    4.有关债务偿付能力的文件; 

  5.有关雇员人数、构成、工资、劳动条件以及提供免费工作场所的信息; 

  6.税务支付和强制性支付的文件; 

  7.关于环境污染的信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信息,无视安全劳动环境、为实现生产而造成人体健康损坏的信息,以及其他违反俄联邦法律和引起的损失程度的信息; 

  8.关于合作社、小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多种经济所有制企业以及参与商业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企业管理机构的信息(俄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新类型)。对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也不能当作商业秘密。具体名单在《国家机密法》第5条中有明确规定,包括军事领域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科学研究信息、实验设计信息、工程技术信息等对国家安全、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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