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表示,任何单位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而拖欠员工工资。 投诉:“我与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老板竟然以公司亏损为由,拒绝补发我的工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准备离开原公司,经理却在劳动合同方面“大做文章”。2005年公司亏损,经理拖欠王女士5个月的工资。王女士与其他员工向经理索要工资,经理却表示“这是私营公司,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们要是走的话,我肯定不给你们补发工资。”王女士致电本报,询问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可以拖欠工资、不补发工资吗? 解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明确向记者表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做法已经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应当及时补发员工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提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市民,遭遇类似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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