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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基金会税收困局:三百万企业所得税该不该交[我要评论]

法制日报

  徐永光,曾经的希望工程创始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第一任秘书长,现任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新年伊始,他准备又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停止向非公募基金会的投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00万企业所得税的困惑

  南都公益基金会是2007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一家非公募基金会。从创立伊始,南都基金会就把资助重点放在了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方面的公益项目上,协助政府缓解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融入城市难的社会问题。

  从成立后的短短半年时间里,南都基金会拿出六百多万元,用于资助新公民计划,为1600多名农民工子女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基金会还计划在2008年再拿出1800万元,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公益项目。

  然而巨额企业所得税,给南都公益基金会今后的资助计划蒙上了一层阴影。由于2007年投资市场行情看涨,南都基金会通过有效投资获取收益一千六百多万元,扣除支出,净收益超过1000万,按照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需要缴纳三百多万的税款。

  对此,徐永光先生感到困惑,基金会拿自己的公益资产去投资,所获盈利是用来扩大自身规模,资助更多的公益项目,最终受益的还是社会。既然如此,政府为何还要对这部分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的税收是用来改善民众生活,服务大众,公益基金会投资赚来的钱同样也是服务社会,二者殊途同归。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征走这部分收益来服务大众,无形中增加许多成本,费时费力。既然如此,何不对基金会的投资收入实行免税政策,让其来直接服务社会公益,岂不更合理?

  国税总局24号文对公益基金会征税

  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降低了基金会设立门槛,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公益领域,旨在推动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使基金会成为政府之外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支补充力量。

  然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益组织,基金会的资产投资收入该不该被征收所得税一直是业内热议不断的话题。根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又称国税局24号文)规定,对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收入(除银行利息外)征收企业所得税成为惯例。

  然而,对于这种惯例,众多公益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纷纷指其不合理。也没有听说从1999年以来哪家公募基金会的投资收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基金会的收入属于公共资产,完全用于公益,对政府公共产品不足起弥补作用。对基金会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不合理性。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项政策给企业公益捐赠提供了很大优惠空间。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来说,捐款一般不会超过这个比例。比如,一个年利润1亿的企业,如果捐款1200万,就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反,国家却对企业出资成立的公益基金会投资收入征收所得税,没有优惠。这将打击企业办公益基金会的积极性,即便办也只会办小的,不会办大的。道理很简单,大基金会的增值收入要交所得税,向小基金会捐款则享受免税优惠。这明显是一个悖论。

  因此,对基金会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与新税法提高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比例、鼓励企业捐赠的政策相矛盾,其效果是让中国企业和个人对创办大型非公募基金会望而却步,遏制基金会的发展。

  公益基金会免税是国际通例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资金节余的8%,这与其他国家相比是高的(美国法律规定是5%)。

  徐永光秘书长向记者介绍说,基金会的投资收益一般会随经济形势的好坏波动,丰年时除了保证8%的公益支出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歉年时则要消蚀本金完成规定的8%支出。如果还要向基金会的投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那么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就只有一条道路,就是越做越小,不断萎缩,不可能出现类似于福特这样的基金会———原始基金4亿多美元发展到现在超过100多亿美元。同时,他也指出,非公募基金会就是靠原始基金的增值来保证资助活动的,每年依法支出8%之外还要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大多数非公募基金会来说都是难以长久维持的。

  对此,红十字基金会某负责人介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他们故意违法,是因为像红十字等公募型基金会成立都比较早,那时还没有国税局24号文,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基金会当初成立过程中,压根儿就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缴税无从谈起。但是现在,随着资本投资市场的繁荣,要想提高基金会资助能力,扩大资助规模,光靠社会各项公益捐赠来保证基金会收入是不够的,基金会应该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资产增值,因此,基金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浮出水面。中国青基会财务负责人则表示,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但现在的规定让我们很难办,对捐款人都不好交待。

  据了解,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激励公益捐赠、鼓励基金会宏观发展的通例。为了支持公益基金会的发展,世界各国普遍对基金会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私立基金会只缴纳相当于净投资收益1%至2%的消费税。英国税法对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分为对慈善团体的税收优惠和对非慈善团体的税收优惠。其中对慈善团体的大多数形式的收入免征收入和资本利得税。而非慈善团体则有义务对其所有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同样,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尼等国,决定是否征收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投资收入所得税,通常取决于收入是否用于公益,如用于公益,一般免征基金会所得税。

  公益基金会发展亟待税收扶持

  据记者了解,2006年,全国1000多家基金会的资产总额大约在100亿元。估算一下,投资收入充其量有10亿元,扣除公益支出和人员成本,按照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微不足道。为了从基金会征收一点点税款而冒牺牲基金会发展的代价,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在公益基金会的支出合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公募基金会当年支出不低于上年捐款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支出不低于上年资产余额的8%),允许其投资净收入用于积累,将使公募基金会形成自有资产,保证可持续发展;使非公募基金会资产壮大,公益支出相应提高。

  南都基金会的徐永光秘书长指出,假设南都基金会资产每年保持递增10%,7年就能从1亿增至2亿,年公益支出也就相应从800万提高到1600万,受益的是社会。况且,非营利组织给社会提供的是竞争性公共产品(不同于政府的垄断性公共产品)。各国研究表明,使用同样的钱,非营利组织的效率比政府高。不仅如此,公益资金在流转的过程中可以激发公众的公益热情、志愿精神,增加社会资本,这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希望工程迄今捐款36亿人民币,算经济账只够在上海修5公里的地铁,但它给社会带来的精神、道德、文化价值是很难用钱来计量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出台于1999年,到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发布后才出现以自有财产的投资增值服务为主要支出来源的非公募基金会,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才开始大幅度提高企业捐赠公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基金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旧有体制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否则将非常不利于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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