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九成民事、六成刑事商业秘密案与人才跳槽有关
“深圳是怎么发展起来的?靠人才流动发展起来。可以说,深圳所有的企业,每天都在想着怎么招揽人才,都想挖别人的墙角。但恰恰是这种人才的频繁流动,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诱因。”1月18日,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合办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的程永顺如是说。 为此,程永顺还列出了一系列数据:“据公开资料,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 一方面,人才流动、各尽其才是一个趋势,是社会进步、科技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另一方面,人才流动之时却往往会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如何应对?这已成为很多企业颇为头痛的一件事。
接收新进雇员 应尽注意义务
据了解,目前一般企业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和现有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要求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在离职之后的特定时间或者特定地域内,不得开展与原雇主竞争的业务等等。但是,在接受新的员工时,企业却没有考虑到这个员工是否有“卖身投靠嫌疑”,甚至有些企业还干脆以能拿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招收条件,对那些怀揣别人商业秘密者张开了双臂。 针对这种状况,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法务处处长蓝航伶介绍到,“美国曾在2006年发生了一起两个竞争对手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可口可乐里面一个行政高管和另外两个员工,要将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泄漏给百事可乐,百事可乐非但没有接受这个秘密,反而告诉可口可乐说,你们中间有人要做这种事情,而且向警方举报了。结果在2007年的时候,这三个涉及到准备泄漏秘密的人都被判刑了,一个是十年,另外两个是八年。可我们的一些企业就可能不会告密。”基于此,蓝航伶奉劝这些心存侥幸的企业应当具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不要使用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研究员认为,对于未尽注意义务,使用了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企业,在追究原雇员侵权责任时,要将企业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负同等的法律责任。
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制度设计尤为关键
从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一直做到深圳华为公司副总裁的宋柳平对保护商业秘密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说,商业秘密往往就像一层纱,这层纱很容易被揭开,一旦被揭开了,开发企业就什么都没有了。而这是开发企业,可能投资十几个亿、二十几个亿之后最后得到的东西。 为此,华为专门成立了一个有200人的信息安全部,精心制订《信息安全白皮书》。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的方式,将比较容易看到的内容,采用专利技术加以保护,而将很难通过外部形式看到的内容,采用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这样即使有人通过公开的专利了解了一项技术,因为不清楚商业秘密,知道了也没用。 最令业界称道的还有华为为保护商业秘密而精心打造的一整套制度设计、管理授权设计和技术设计。就制度设计而言,也有一整套的管理文件规定,“一旦有人触犯了这些规定,他要承担的后果是非常重的。如果发现了有这方面的问题,就会对这个工程师的诚信进行一个评定,然后采取最严格的处罚”,宋柳平介绍说。 华为如此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堪为别的企业效法,也让人感到企业的维权着实不易。
防止秘密被泄漏 企业首先要重视
很多企业理论上都知道要重视自己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按照法律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三条,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是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有的企业不清楚,更多的企业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也不理解。 “从2002年至2006年,江苏法院审结的一审商业秘密案件共108件,其中判决结案的仅25件,调解结案的26件,撤诉结案的57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汤茂仁审判长分析说,“调解撤诉率合计为77%,调撤率之所以较高的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法律知识欠缺,平时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漠。” “实践中,很多涉诉企业在法庭要求其出示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时,往往就说自己给某某文件加了‘绝密’、‘秘密’等字样。”汤茂仁介绍说,“加了所谓的‘密’,并不能说明你真正采取了保密措施。有的企业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有的则拿来行业内通知的材料说这是它们的商业秘密,最后只得撤诉了事。” 相比较,有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处于创业初期的无数小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那么多的秘密。“这是对商业秘密的误解。”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张玉瑞研究员指出,“在所有知识产权形态当中,商业秘密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态。一个企业可能没有专利,也可能没有知名商标,但你总有客户名单吧,客户名单就是这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生存的法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张晓都称,许多企业对客户名单的重要性并不了解,以至于客户名单在同行中广为人知,许多人都知道了,根本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最后发现自己原先的客户突然都跑到别人那里,才想起来要起诉,这样即使起诉了,也打不赢官司。即使打赢了官司,损失也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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