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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怕”见证法制进步[我要评论]

张魁兴 德衡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在有的企业被一些人误解、曲解、甚至抵触。进入10月份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临近,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省份,不时传出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为什么这些企业不惜冒险突击炒人,究竟怕的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企业有“三怕”: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某些企业突击炒人,尽管搞得员工人心惶惶,而且也有规避《劳动合同法》打击的嫌疑,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出现的“三怕”,一是说明过去企业没有这“三怕”,违法行为近乎常态化;二是见证了法制进步,企业从无怕到有怕,这是企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就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惟有如此企业才能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外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如不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三险、不执行同工同酬,甚至“零社保”低工资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谌新民教授说得好,20多年来企业被惯坏了,对他们有利的就要求跟国际接轨;企业片面地以为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就是随意炒人,根本不了解人家的核心精神,没有很好地考虑劳动者权益。当企业不把劳动者权益当回事的时候,劳资关系能和谐吗?企业能健康发展吗?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本应尊重劳动者,本应敬畏法律。但是,相当多的企业在过去不尊重劳动者、违法等行为司空见惯,而且在党政机关也存在不尊重劳动者、违法等行为。《劳动法》原本就是管劳动之事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某种程度上说《劳动法》还是“纸老虎”,企业现在的“三怕”就证明过去没有敬畏《劳动法》,否则也不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这“三怕”。

企业有“三怕”,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好事。因为在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利润侵蚀工资、劳动者维权艰难的大环境下,《劳动合同法》  “向劳动者倾斜”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企业“三怕”,在见证法制进步的同时,也见证了企业资方的“内心矛盾”,过去那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可能要一去不复返了,对劳动者的使用管理必须进入合情合理合法的良性发展轨道。可以说《劳动合同法》被寄予了“众望”,但是不是劳动者喜欢的法律,不只是看条文是否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要看法律是否落到实处,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法》不重蹈《劳动法》后辙时,才是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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