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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实务->知识产权->专利权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23条——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变高[我要评论]

苏娟 律师 金杜律师事务所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这一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仅仅是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门槛较低,导致现实中通过简单模仿不同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拼凑已知产品外观设计甚至名牌商标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导致商标权人有时候既不能起诉侵权,又不能无效用其数个商标组合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

  建议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抬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不仅能减少相当部分的所谓“垃圾专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首先,建议稿引入了“现有外观设计”的概念,对应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中的现有技术。“现有外观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的定义一样,取消了地域限制,将国外已经通过公开使用、销售等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纳入“现有外观设计”中。

  其次,增加了抵触申请的规定,明确规定由他人申请在先公告在后的专利文件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另外,增加了“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技术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这一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规定有些相似,不仅抬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一种途径。

  由于建议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修改规定了其图案设计仅仅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授权门槛,同时排除了外观设计与商标这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之间的混淆。

  随着新的《专利法》的实施,相信我国外观设计的设计水平会逐步提高,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公众的正当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建议稿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该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外观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外观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外观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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