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朋 许月竹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与保护
1. 网络关键词(Keyword)的概念
中文域名(1)、通用网址(2)、网络实名(3)、短信网址(无线网址)(4)及其他网络关键词(以下统称为网络关键词)等都属于网络关键词寻址技术,最早是由美国RealNames公司于1998年推出的一种利用关键词与域名或URL的对应关系进行网络寻址的技术。这些关键词通常是由各种字符(字母、数字、符号等)组成的字符串,并不具有域名的层次结构。目前,ICANN认为这种基于域名的应用服务不属于其管理权限范畴,故对此未作相关规定。
此类网络关键词寻址技术类似于搜索引擎的寻址技术,是通过建立关键词与域名或URL的映射关系,实现互联网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通常需要用户下载相应的插件到其网络浏览器(如Internet Explorer, Netscape)上,目前由于CNNIC与微软公司已经订立合作协议,因此在IE浏览器中已经嵌入通用网址的相关插件。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可在地址栏中输入一个通用网址,则浏览器先将该通用网址信息发送给服务提供商(如CNNIC)的网络服务器,网络服务器通过查询其中的通用网址与URL的映射表获得相应的URL,并将URL返回用户计算机,随后浏览器在根据该URL访问与之关联的网站。
2. 网络关键词的注册
目前除了CNNIC推出的中文域名、通用网址、短信网址(无线网址),3721推出的网络实名等关键词寻址服务之外,还有许多家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都推出自给的网络关键词寻址服务,个人或企业客户可以根据每个提供商的注册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文件即可注册相应的网络关键词。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负责审查所注册的网络关键词是否侵犯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
3. 通用网址及其他网络关键词纠纷的解决方式
由于存在多家服务提供商的关键词指向相同的一个或多个URL的情况,因此必然出现大量网络关键词与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一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情况,称为通用网址或网络关键词纠纷。
对于此类新型的网络应用服务,目前CNNIC除了《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外,还出台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解决网络关键词纠纷,并指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作为其中文域名、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中心。
因此,对于中文域名或通用网址与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纠纷,当事人仍可采取争议解决、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解决方式,这与域名纠纷的解决方式类似。
对于其他公司的网络关键词服务,由于没有相应的争议解决规定,因此当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只能采用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方式。
4. 通用网址及其他网络关键词的侵权认定
CNNIC关于通用网址、短信网址(无线网址)的争议解决办法(《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对侵权认定的规定都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虽然目前我国并无对CNNIC推出的通用网址等之外其他网络关键词的专门法规(5),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6)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有人注册和进行商业目的使用的网络关键词与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注册相同或近似,造成公众混淆,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另外,由于网络关键词与域名都是在用一种便于标识的符号序列来指向特定网站或主机,其面向也都是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访问的用户群,即技术相似并且当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等出现纠纷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同,因此在司法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完全可以使用《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即认定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具有例如注册商标等合法权利;
(2)网络关键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拥有合法权利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3)网络关键词的持有者对该网络关键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例如姓名权、商标权、商号等;
(4)网络关键词的持有者对该网络关键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同样,对于网络关键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认定可为以下任一情形:
(1)注册网络关键词的目的是向拥有合法权益的原告出售、出租、转让该网络关键词,获取不正当利益;
(2)注册网络关键词的目的是为阻止原告以网络关键词的形式使用自己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如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
(3)为商业目的注册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网络关键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的混淆,误导用户访问其网站;
而网络关键词的持有人的抗辩理由同样也可包括:
(1)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网络关键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能与投诉人或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等相区别;
(2)其对网络关键词的使用不是为了商业利益。
二、建议
基于对前述问题的理解以及分析,笔者对网络关键词的纠纷保护有如下建议:
1.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合法标志等可能出现数量巨大的由不同公司推出的网络关键词服务。如笔者上文所述,除了CNNIC的通用网址服务已经内嵌入微软公司的IE浏览器中,对于其他公司的网络关键词,用户需要下载相应插件到其浏览器中。这一技术特性决定了其他公司的网络关键词的受众必然有限,即使出现他人将注册商标等注册为网络关键词并使用,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根本无人问津此类关键词寻址服务。因此,企业无需为注册此类网络关键词花费太多费用。
另外,假定今后由于技术或商业推广的突破,某些服务提供商的网络关键词服务的用户群发展迅速,并出现他人将注册商标等注册为其网络关键词并进行商业使用的情况,根据上述分析,被侵权者也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侵权诉讼或经对方同意提起仲裁。
2.前已述及,CNNIC可为驰名商标提供域名和通用网址预留,笔者建议企业尽早申请将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方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具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以商标异议方式向商标局提出认定申请;以商标争议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以商标侵权打假等方式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
另外,《解释》中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趁“商标侵权打假”之际,向侵权发生地的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提起商标或域名侵权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当涉及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尽快向CNNIC请求将该驰名商标列入限制注册的域名或通用网址的范围,如此便避免了他人将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并进行商业使用。
3. 相对于诉讼,仲裁具有终局性,并且程序更简便、费用更低,对于此类民事纠纷当事人通常愿意选择仲裁,但由于仲裁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方可提起,因此笔者建议在与各特许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或与原料供应商、生产制造商等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约定:对方不得注册和使用与贵司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通用网址或其他网络关键词,如果出现此类纠纷,双方同意提起仲裁。
注释:
(1)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的新一代域名,同英文域名一样,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中文域名在技术上符合2003年3月份IETF发布的多语种域名国际标准(RFC3454、RFC3490、RFC3491、RFC3492)。中文域名属于互联网上的基础服务,注册后可以对外提供WWW、EMAIL、FTP等应用服务。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3/11/01/1142.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5月28日。)
(2)通用网址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过建立通用网址与网站地址URL的对应关系,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3/11/01/1142.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5月28日。)
(3)网络实名是新一代的网络访问技术。用户安装网络实名插件,即可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用实名上网。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中文域名即可直达相关网站。(资料来源:http://help.3721.com/activewlsm/basetech.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5月28日。)
(4)短信网址(无线网址)技术,是利用SMS短信方式为移动终端设备,快捷访问无线互联网而建立的寻址方式,它是基于无线互联网的IP及域名体系之上的应用标准,能为企业用户提供一个更加灵活的业务服务和营销接口。(资料来源:新浪网站http://tech.sina.com.cn/i/2005-01-17/1505506509.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5月28日。)
(5)3721公司对其网络实名出台了《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仅为其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标准化文件,并无法律效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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