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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不作为处罚依据[我要评论]

中国经济信息网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目前已经进入筹备阶段,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就第二
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全面调查第二三产业情况

  问:此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
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
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
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
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
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问:普查的对象是什么?行业范围包括哪些?

  答: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
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
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
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问:主要内容与第一次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
,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的需求,第二次
全国经济普查准备扩大主要能源品种和水的消费量的统计范围。

  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问:总体时间安排如何?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
008年度。

  2007年作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
体方案;2008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
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完成单位清
查工作,为普查填报登记工作的开始做好准备;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
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0年为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的课题研究阶段
。

  问:如何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
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涉及普查对象约有800万个各类单位
和3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可谓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技术要求高、工作难
度大。因此,在组织实施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
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
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
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
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
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不作为处罚普查对象依据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了哪些限制
性规定?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
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
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
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提出
了哪些要求?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
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
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
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
编造虚假数据。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
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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