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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实务->法律风险防范->公司的社会责任
建立单位GDP能耗考核 强化政府企业责任[我要评论]

解振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对
人民的庄严承诺,政府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合理配置公
共资源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以来,全国上下积极行动,特别是今
年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但是节能
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
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特别是由于科学的干部政绩考
核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地方对干部的考核仍主要侧重于经济增长、招商引资等内
容,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节能减排作为软指标。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新修
订出台的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
减排评价考核体系,把能耗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
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遵照温家宝总理关于要建立科学、统一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
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使节能减排这两个约束性指标的评价具有可比性和严肃性的指
示,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发改委组织力量认真
研究《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多次征求了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广泛听取了各省(区、市)政府的意见,并按照
有关部门、各地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上报国务院。方案的总体思路是:按
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
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充分发挥节能
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11月17日
,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了这一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的考核对象有两类:一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二是千家
重点耗能企业。为确保考核的可操作性,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的方法。考核
方案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大类,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
目标完成指标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6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是否决性
指标,只要没有实现节能目标,均为未完成等级。针对两类考核对象,《实施方案》
规定了不同的具体考核程序和步骤。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评价考核,由国家发改委
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
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结果经
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告。对千家企业的节能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
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
公告。

  《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奖惩措施。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节能评价考核结果交
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
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所谓一票否决,就是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
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
核准和审批。千家企业如果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
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
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
评价结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
否决”。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级政府、千家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考核等
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进行表彰奖励。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节能减排问责制的进一步
落实。各省级政府要以此为契机,明确相关部门、企业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进
一步推动本地区和地区内的千家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
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
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
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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