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劲容 环球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持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部分行使则未作规定。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有两个股东B和C,分别持有A公司70%和30%的股权。现在B拟将其持有的70%股权全部转让给D,并通知C答复是否行使对7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C决定只购买30%,并且同意被转让股权中剩余的40%转让给D。但是,B不同意C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D如果购买股权,则购买70%的全部。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是,C是否可以部分行使对被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公司法》第35条中规定的。该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产生在其他股东向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所持部分或全部股权的场合,并且,行使的基础是同等的交易条件,即其他股东与股东以外第三人购买被转让股权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同等的。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对被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也没有明确同等条件的含义。在笔者的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均未约定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同等条件”的含义。
《公司法》第35条并未规定股东是否可以对被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可以简单地认为法律未禁止股东对被转让股权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约定,并且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应该可以对被转让股权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仍然可以部分行使,在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上述规定中有两个概念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和“该出资”需要特殊注意。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和“该出资”,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和“该出资”应该是被转让股权的全部。股东在决定是否同意股权转让时,不能仅同意转让部分股权,然后购买剩余的股权。股东的同意必须是针对被转让股权的整体。
首先,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被转让股权属于协议转让股权,应该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考察,拟转让股权的股东首先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并且要求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该通知属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要约,其内容是以“同等条件”向其他股东转让被转让股权的全部。根据《合同法》第20、21条的规定,如果其他股东向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回复只优先购买部分被转让股权,则该回复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不构成针对要约的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与要求优先购买部分被转让股权的股东之间没有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
其次,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基础和前提,因此,需要理解“在同等条件下”的含义。考察交易条件是否等同除了要审查客观的标准(例如,转让价格的高低、付款时间的长短等)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审查交易条件对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有利和不利。笔者认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涉及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其他股东和拟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公司法》第35条关于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既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利益。所谓优先权,是其他股东优先于股东以外第三人而受让股权。但是,对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而言,不应该因为其他股东的优先权而受到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因此,法律要求其他股东的优先权是以同等交易条件为前提。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交易条件和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交易条件相比较,对于转让方的有利和不利以及两方面的综合权衡结果应该是“同等条件”的最重要含义。只有交易条件对于转让方而言是同等有利,才可以被认为是同等的条件。
在文首的案例中,对于B而言,转让在A公司中的控股权(70%股权)与转让非控股权是有本质区别的。转让控股权可以使A容易寻找受让方,而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取得一个很好的溢价,但是,转让非控股权则往往不能带来很高的转让溢价,更为重要的是转让部分股权后所剩余的少数股权很难处置,既难寻找购买者,又难争取好的转让价格。因此,对于B而言,C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受让30%股权的交易条件与D受让70%的交易条件,不是同等的,后者的交易条件更为有利。所以,此时C所要求的优先购买权未满足“同等条件”的法定条件,不能得以行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也不满足《公司法》所要求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因此,除非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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