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VIP会员特殊权利说明
 法律法规库 | 文书范本库 | 律师平台 | 专栏 | 会议培训 | 法顾咨询 | 会员登陆 | 会员注册
 企业法律实务 | 法律动态 | 案例分析 | 专题 | 法 学 院 | 专家咨询 | 网上调查 | 首    页
  网站导航
  企业法律实务
  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治理
  合同与合同管理
  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人力资源
  企业税务
  诉讼与仲裁
  专 题
    企业改制
  并购与反收购
  投融资
  招投标
  资讯中心
  法律动态
  专栏
  法学院
  法律社区
  专业论坛
  专家咨询
  案例分析
  专题评论
  培训会议
  法律图书
  调查
  企业法律实务->合同与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
管理中的合同签订问题 [我要评论]

王伟侠

    问题一:什么是合同,订立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合同中应注意哪些条款?

    答:合同(即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一种协议,但它与一般的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合同是由法律承认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签订的,单独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意思;

    第三,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

    第四,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依据。

订立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主体合格原则

1) 即当事人应具有合法资格;
2) 当事人应根据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3) 代订合同要合法;

二、 合法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1) 平等互利;
2) 协商一致

四、 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五、 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主要条款是:

一、 当事人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清晰、准确;
二、 标的明确;
三、 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验收方式清楚;
四、 价格或酬金准确;
五、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明确;
六、 违约责任清楚;
七、 解决争议的方法明了。


    问题二: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条件是什么?遇到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虽然已经协商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且不具有法律保护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确认条件依据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为: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上述情形的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即为无效合同。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能履行,已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
无效合同做出如下三种处理:
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问题三:什么是经济仲裁,经济仲裁有哪些原则和制度?

    答:经济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常用的方法。具体说,是指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各方,通过所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从而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

经济仲裁的原则和制度,在《仲裁法》中明确提出如下三项原则和制度即:
1) 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强进行仲裁原则;
3) 先行调解原则;
4)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裁终局并且裁决具有强制性的制度;
5)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制度;

    问题四、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受案范围及管辖权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受案范围包括如下七个方面内容:
1) 合同纠纷案(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企业、私人企业、农村专业户,以及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2) 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经济、贸易运输等方面的纠纷案件;
3)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 工业产权方面的经济行政案件和专利纠纷案件;
5) 企业破产案件;
6) 票据纠纷案件;
7) 其它经济纠纷案件(如企业承包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

管辖权是指法院系统内,各级法之间以及同级法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经济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般地域管辖;
2) 特别地域管辖;
3) 专属管辖;
4) 协议管辖。


  


推荐给好友

  相关文章
 ·私募基金将合法 QDII资格基金将出水
 ·非上市公众公司将纳入监管范围
 ·“萨班斯”法案实施在即 赴美上市直面“致命”风险
 ·山东省国资委在省管企业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土地法精要》Elements of Land Law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主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4
中国企业信息交流中心 主办 北京华企网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北京法域精通咨询有限公司 独家栏目承办

TEL:(010)68427607 68484581 6871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