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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报价审核期内不提异议的法律后果[我要评论]

鑫诺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源起

2001425,北京某建筑工程总队(以下简称A总队)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北京C大厦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随后,A总队按约进场施工。

20021024A总队所施工的该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2002116A总队与B公司就主体工程的工程量变化和结算工作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结算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为主体工程的结算工作,第二步为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补充合同》同时还约定,A总队呈报的工程报价后,B公司在7日内就工程报价提出书面异议,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果B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B公司认可A总队呈报的工程报价。双方还确认,20021027112A总队已将主体工程报价呈报B公司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从200342计起。

2003年下半年,A总队撤场,C大厦由B公司指定的分包商进行装修施工。A总队屡次向B公司索款,B公司则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于是纠纷发生。

 

二、代理过程

A总队委托本所郝建亚、孔伟平律师代理,于20046月先将北京C大厦予以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期间,A总队委托二律师与B公司进行谈判,如B公司认可则撤销诉前保全;但B公司称C大厦总体工程未完工,主体工程报价尚未审核,需双方会同监理公司一起审核协商,且其已超额支付,不应再付款。

由于谈判不能取得一致,A总队即把B公司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B公司按工程报价给付拖欠的主体工程款2000万元。B公司仍持原观点,要求审核工程报价,并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一中院驳回了B公司的鉴定申请,认定主体工程款4200万元,B公司已付2400万元,在A总队自愿放弃200万元的情况下,判决B公司给付A总队主体结构工程款本息一千八百万元。

B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A总队以一审判决未判决A总队享有优先权为由亦提起上诉。二审中,B公司提交了其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并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北京市高院对其鉴定结论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均不予采纳,于20054月作出终审判决,B公司给付A总队主体结构工程款本息一千六百万元。

A总队委托二律师继续代理本案执行。20064月,在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C大厦进行评估后、拟通过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前,B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主动向A总队履行判决一千六百余万元。

由于实际获得的款项高于期望值,因此,A总队对二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三、争议焦点

A总队认为:双方约定审核时间从200342计起,在200352B公司未向A总队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协议约定,应视为B公司认可A总队的结构工程报价,即应按文件所报支付主体工程款。

B公司认为其于200348曾提出过书面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会议纪要,称该纪要是针对A总队的工程报价所做的会议记录,有参加各方,包括监理公司、分包商的签字。

A总队表示不记得有该次会议,该会议纪要上并没有己方人员签名,且该会议纪要内容对结算文件语义含糊,不构成书面异议。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纪要没有A总队人员签字,不构成对A总队工程报价的书面异议。

B公司在一审中未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二审中申请证人作证,证明确有该会议及会议纪要。

A总队认为B公司已过举证期限,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应再质证。

二审法院采纳了A总队的意见。

B公司一、二审中均申请鉴定机构对主体工程鉴定。

A总队认为B公司的行为表明其认可A总队的工程报价,此案无需鉴定。

二审法院采纳了A总队的意见。

 

四、律师点评

★ 本案关键在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对A总队提交的工程报价提出书面异议,而且B公司诉讼措施采取不当。本案中,A总队提交的证据只有三十页,B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七八百页之多,但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唯一有可能被当成书面异议的证据是只有一页纸的会议纪要,但是该会议纪要没有A总队人员的签字(B公司称是A总队人员拒签),如要证明该会议及会议纪要的存在,B公司必须在举证期内申请证人作证。但是,B公司在一审中并未申请,以致二审中B公司虽然申请了五位证人到场,却因过了举证期而不能出庭,加上该会议纪要语义不明,最终导致书面异议不被认定。

★ 由于工程报价一般都含有水分,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其结论容易为各方接受,因此,法院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案中,如果双方分歧较大,一般都习惯于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本案中,尽管双方有合同上的约定,但B公司确已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了单方鉴定结论,考虑如果进行鉴定,不仅金额会有影响(工程报价中确有部分工程未经B公司或监理公司签认,如果鉴定也难以认定),更重要是耽误时间,影响A总队利益,故此,我们建议A总队适当作些让步,以尽早止纷定争。A总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事实证明亦是如此。

结语:本案B公司拖欠A总队主体工程款到底应该多少,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也许鉴定机构鉴定最为客观,但由于B公司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只得咽下支付超出A总队预期的苦果。这也再一次验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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