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
二.商业秘密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在证据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四、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权的举证
五.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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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
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民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之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这里提到的未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指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属性
(1)、创新性:指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不被公众所知悉,同普通的公众广为知悉的信息相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一般知识经验、技巧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而且商业秘密的创新性并不要求达到如同专利法中规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水平。
(2)、具有价值性: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或者说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这种经济利益或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保密性:保密性要求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在主观上应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在客观上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
(点评)如果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不采取任何措施,任何人都比较容易知悉,成为在公众中广为传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这个商业秘密也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可以是行政措施、技术性措施或法律措施,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因秘密内容而异。实践中,因对其商业秘密未加保密措施,被法庭认为其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留下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的,也不乏其人。
若软件开发者在软件开发伊始,就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并主动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如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人既可在软件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寻求法律保护,也可以从技术方案上要求法律保护,还可以在软件的设计方法、软件技术资料、源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要求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相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更深入和完备,更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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