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罗朋
一、域名的概念
IP地址是在Internet(互联网)中分配给每台主机(或站点)的唯一的地址,也称为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由于基于数字的IP地址难以记忆,1983年由Paul Mockapetris发明了基于字符的具有层次结构的域名系统。
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 “.”来分隔,其中,最后一个 “.”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TLD),一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SLD),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四级域名,以此类推。例如,在域名yahoo.ca.us中,us是顶级域名,ca是二级域名,yahoo是三级域名。
二、域名的注册
根据ICCNN颁布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 Onlinenic Inc. 公司为ICCNN正式授权的域名注册机构,负责com、org、net等全球通用顶级域名以下二级域名的注册。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由相应国家指定的域名注册机构来负责其下二级域名的注册 ① 。
三、域名纠纷的解决方式
由于域名是一种字符标识,其自然地会与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之间出现权利的重叠。目前出现的域名纠纷也主要是域名持有者与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专有权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与《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应当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对已注册域名进行注销。也即,当出现域名纠纷时,拥有商标或服务标志等权利的其他权利人仅可通过向拥有完全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法律诉讼、仲裁或者向ICANN认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域名争议。
由上可知,对于域名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域名争议解决、提起仲裁或者司法诉讼。其中,需要了解的是,仲裁方式为一裁终结,不得在提起上诉;而域名争议解决不具终局性,当事人如果不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的裁决,可以再提起司法诉讼。
根据《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1. 域名争议解决
根据《国际域名争议统一解决协议》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即可单独提起域名争议解决,而无需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CIETAC)负责处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以及中文域名的争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被指定为以下国家地区顶级域名(gTLDs)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分别有:.cn(中国),.hk (香港),.pw (帛琉群岛) 及 .ph (菲律宾)。这三个仲裁委员会作为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RC)的组织机构,同时也可为“.com”、 “.net”、 “.org” 、 “.biz”、“.name”、 “.info”、 “.pro”、 “.coop”、 “.aero” 和“.museum”等通用顶级域名提供争议解决服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会指定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对域名争议进行申请并作出裁决。
2. 仲裁
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以及仲裁员。
3. 司法诉讼
当出现域名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当不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的裁决后,再提起司法诉讼。与上述两种非司法的解决方式不同,提起司法诉讼,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确定对此纠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只有当域名持有者(被告)所在地或其域名所指向的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在中国境内,商标或服务标志等的权利人方可在中国法院提起域名侵权诉讼。
对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国际上通行作法,一般采取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在涉外域名纠纷中,被告无论何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就拥有管辖权。如果被告在我国没有住所地,原告可以从其代表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所在地的多个法院中选择管辖,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也可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但是如果没有住所或代表机构而且被告的该域名所指向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在我国境外的,我国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此,对于此类域名纠纷,当事人只能提起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或者依照域名抢注者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
四、域名纠纷的举证及侵权认定原则
采用上述三种域名争议解决方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依据《国际域名统一解决协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解释》、《商标法》等来进行裁决和审理,其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提取域名争议解决以及是否“恶意”注册的规定基本上相同。
1. 举证责任
根据《国际域名统一解决协议》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7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而民事诉讼中也是采用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 侵权的认定原则
《国际域名统一解决协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8条和《解释》第4条对于构成域名侵权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也即,在域名纠纷的三种解决方式中(其中,仲裁方式也应适用上述法规),对于被告(域名持有者)是否侵犯原告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
投诉人或原告具有例如注册商标等合法权利; 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投诉人或原告拥有合法权利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混淆; 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例如姓名权、商标权、商号等;及 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事实上,大多数域名纠纷一般都满足前三个条件,而双方争论的焦点大多集中于域名持有者是否属于“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同样,《国际域名统一解决协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和《解释》第5条对“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认定条件的规定也都基本相同,即“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可以是以下任一情形:
注册域名的目的是向拥有合法权益的投诉人或原告出售、出租、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阻止投诉人或原告以域名形式使用自己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如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 为商业目的注册与投诉人或原告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投诉人或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的混淆,误导用户访问其网站; 而域名持有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
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能与投诉人或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等相区别; 其对域名的使用不是为了商业利益 因此,如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如果发现有人注册并持有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应该积极收集证据,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曾意图向该权利人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或者该域名持有人利用此域名指向网站从事商业经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该域名持有人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从而有阻止权利人以域名形式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的意图,从而能够证明域名持有人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五、其他域名保护方式
上述三种域名纠纷解决方式都是在对方已经注册并持有域名的情况下采用的解决办法,属于事后解决方式。为了避免注册商标或其他享有合法权益的标志被他人抢先注册域名,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还可考虑向域名注册机构请求进行该商标或其他标志的域名预留。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第26条的规定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CNNIC可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进行域名预留。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此外,CNNIC还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合法拥有的驰名商标进行域名预留。
注解:
如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n由中国信息产业部指定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其下二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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