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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影响 [我要评论]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Stephen Nelson* 徐子峰**


  过去的十年间,中国的经济和制度历经巨变,经济发展的重心也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过渡。电信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的迅速普及均使这一趋势明朗化。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发展的初期,需要稳定的资金投入、管理技能和融资的支持。产业自身的特性(如高风险、资产构成以知识产权为主、几乎无固定资产等)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很难通过传统渠道获得足够的融资,然而风险投资则能填补这一空白。因此,强健且充满活力的风险投资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福音。本文将讨论《企业所得税法》近期的修订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适用

  2007年3月《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获得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税法》将首次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予以区别对待。居民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税法》,居民企业(即,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稍低,为20%。来源于外资公司境内机构的所得同样适用25%的税率。来源于外资公司境内机构以外的所得适用20%的预扣税率。

  在现行中国法下,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均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内投资并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其他企业或提供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的目的。风险投资企业既可以以公司法人的形式设立, 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中国境内的多数风险投资基金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因此,它们在《税法》下将被视为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同时也意味着,外资风险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也将由现在的33%下调至25%。在低税率地区(如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等)设立的外资风险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从现行的优惠税率15%或24%上调至25%。内资风险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将由目前的33%下调至25%。

  在《税法》下,除非其实际控制机构在中国境内,否则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将被作为非居民企业对待。境外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来源于其境内机构的所得须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来源于其境内机构以外的所得须按2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相关的征税协定规定了更低的税率)。

    二、《税法》下的税收优惠

  1. 所得税抵扣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在《税法》下可享受税收优惠。《税法》第31条规定,风险投资企业从事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仅规定了风险投资企业享有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但并没有提供关于此类抵扣优惠的细节。不过,该条款使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2007年通知》)规定的现行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

  根据《2007年通知》,风险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非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两年以上的,在满足如下所有条件时,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为风险投资,向其他风险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中介服务、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向初创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或设立风险投资管理和咨询机构,且已在工商总局完成工商登记;

    (2)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

    (3)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及

    (4)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虽然目前还不完全确定,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007年通知》作为对《税法》项下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文件将继续有效。

  即便是与其他很多国家的税收政策相比,《2007年通知》规定的70%应纳所得额抵减也确实非常优惠。

  2. 广告支出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89号,《2001年通知》)规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目前,这个通知对于内资企业很有帮助,因为内资企业广告支出扣减的额度根据行业的不同为年度销售额的2%至8%。由于此前对外资风险投资企业的广告支出扣减一直没有设制额度,此项优惠对于外资风险投资企业意义不大。

  上述情况将在2008年1月1日《税法》开始实施时发生变化。在《税法》下,各项支出可据实从应纳所得额中扣减。预计政府将会出台专门的配套法规,规定广告支出扣减的具体幅度,扣减额度预计将为年销售额的15%。

  预计《2001年通知》将会在《税法》生效后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内外资风险投资企业均可在成立之日起的5个纳税年度中享受广告支出抵扣优惠,《2001年通知》无疑对内外资风险投资企业都十分有利。

  3. 投资对象的抵扣

  在《税法》下,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基础设施、环保、节水节能类项目的所得可享受减免优惠。尽管风险投资企业并不能从上述政策直接受益,但仍能间接通过其投资对象享受税收优惠,特别是在科技产业。另外,过去外资持股比例须达到25%才能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而现在只要被投资企业接受少量风险投资就可以在《税法》生效后享受上述优惠。

展望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彰显了中国政府对健全发展本国风险投资业的关注和决心。未来,中国政府有望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多数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其香港及避税港的控股公司对中国公司进行投资。鉴于境内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长期享受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待遇。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译文。) 

* Stephen Nelson 为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合伙人。
** 徐子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风险投资部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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