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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企业的影响[我要评论]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者: 姜俊禄

  近来,国务院宣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2007年立法日程。2006年底,国务院指定作为主管机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和研究劳动合同法草案。2007年4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有望在今年6月份颁布。

  本文讨论了第三次审议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最新进展情况。鉴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尚未批准生效,相关条文尚无法律效力,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因此,本文并不是法律意见,敬请读者注意并以官方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准。

  1. 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草案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3.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草案规定,当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关于经济性裁员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因防治污染搬迁的;(4)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 关于经济补偿金

  草案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 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1)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而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7. 关于竞业限制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关于工会

  草案还加强了工会在下列方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1)制订企业规章制度;(2)协商集体合同;(3)在经济性裁员时提供意见;(4)在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提供意见。

结论

  正如三审稿的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可能对劳资关系带来较大的变化。因此,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适应新法的要求,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等文件须根据新的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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