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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