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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商业秘密岂能成为“暴利掩体”[我要评论]

商业秘密

   监管部门错把商品成本当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甚至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而替开发商鸣冤叫屈,很有点“屁股指挥脑袋”之嫌,这很值得深思。

  9月24日《华西都市报》报道,针对省人大代表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日前明确表示:公布房屋成本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在百姓对房产暴利怨声载道的情况下,广东8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并公开房屋成本价,旨在遏制影响百姓安居的房产暴利。但广东省建设厅驳回了人大代表的建议,理由竟是所谓商业秘密,这个理由充分吗?不错,我国《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但其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实际上是指企业拥有的特殊的知识产权,而与房屋成本根本不搭界。故而公布房屋成本是监管者对房产暴利实施监管并疏导的正常监督范畴,也根本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所以把商业秘密作为拒绝公布房屋成本的挡箭牌,无异于把商业秘密当成保护开发商单方利益的“暴利掩体”。

  从法理的角度讲,现行《价格法》也规定,物价部门具有测算、发布自主定价商品平均社会成本的职能,作为消费者也拥有相应的知情权,即只要物价部门没有强制规定当地房屋销售价格或单独公布某个楼盘的成本,监管者的做法便无可非议,也不存在违反市场经济相关法则的情形。更何况即便公布了房屋成本,房屋销售价格依然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其卖高卖低,仍然要听从市场规律。即使其销售价格比公布的平均价格高出许多,只要消费者看中其地段、户型和质量,房子照样能卖好价格。假若其售价接近公布的成本甚或比公布的平均成本还低,在其房屋本身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也照样难以出手。故而公布房屋平均成本非但不会对单个楼盘的销售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更不存在侵权和触及商业机密的情形。

  当然,公布房屋平均开发成本,可能会被开发商指责为“挂一漏万”,比如福州公布的平均利润近40%,有的甚至达到近80%到90%,实际上由于开发商大都有一些拿不到台面之上的隐性成本,故而其实际利润与公布的平均利润相差甚远。而这些隐性成本无非是开发商为打通某些关节而支付的腐败成本,这些成本开支悉数反映在账外,自然进入不了公布的成本之列。于是一些开发商便委屈牢骚满腹,直至搬出商业秘密作为“暴利掩体”以应对。

  作为监管部门错把商品成本当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甚至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而替开发商鸣冤叫屈,很有点“屁股指挥脑袋”之嫌,这很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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