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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合同管理 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市场经济亦称“契约”经济,合同是契约经济往来的桥梁。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都会达到一个新的阶段,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国际间贸易往来将不断增多,涉外合同的数量会大量增加。那么,如何“依法实施合同管理,提高现代企业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          阐述合同管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顺利实现经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根据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指一个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等管理活动;另一种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权力,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活动,使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以保证合同制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我们在本文中所论述的合同管理即指后者,这里包含两层意思,1、负责监督的部门要依法对合同进行监督;2、各部门要依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监督职权进行监督, 既不能滥用职权,又不能失职。国家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根据需要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者决定行使职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对合同的监督一般都应是事后监督,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对合同的监督,是监督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

二、我国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自《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必然进入市场,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经营方式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来,这样合同管理职能也应随之转变。第一,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如制订一些规范性的规定、制度予以参照执行。第二,变直接指挥企业为研究市场,市场经济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说就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一切企业经营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以合同形式来体现,不懂法,不会签订合同、正确履行合同就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第三,变检查处罚为主,为宣传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法律服务。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调解合同纠纷,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同时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监督检查。如:依法对合同进行鉴证,对抵押合同进行登记;对拍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企业要进入市场竞争的大风大浪中去接受考验,在下海前就应先学会游泳,对此国家行政机关可助企业一臂之力,使企业学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本领,逐步进入市场。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是否可以用三句话概括,即:(1)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合同管理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企业应有的权利已经明确,合同管理工作要向着法制轨道迈进。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3)在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合同管理仍不能放松,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这种管理逐步变为企业的自律行为。

综观全局,市场虽然正在发展,但还远未成熟,人们的市场观念、合同意识增强了,但还远未达到自觉或自律的境地,许多人还在法律常识的大门之外。所以说,在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行政部门还不能放松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而对企业来说,无论何时,都应加强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因为这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一)合同管理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合同法是一部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为经济基础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交易行为得以顺利进行,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与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法律。

(二)合同管理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合同法以其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交易行为,而交易行为的充分进行,是商品经济繁荣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经济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合同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才能得以充分体现。查处违法合同,合同各监督主管部门要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违法合同进行监督。对于不同程度与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触犯了行政法、刑法的,违法当事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律。从而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合同是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合同制度是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往来的行为规范,凡属合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要做到这些,仅制订一些规章制度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辅之以法律手段,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制度健康发展,以便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打击合同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依法强化合同管理,提高现代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一)面向工商企业,普及合同法知识和合同管理技巧,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

近些年来有的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进行欺诈,或利用合同侵犯国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低价出售国有企业,利用合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资等。近十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已超过5000亿元,其中大部分与合同有关。利用合同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有许多是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所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就要通过合同监督发现制止,并使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防止这些现象发生,我们首先要制定普法计划,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有关工商法规的培训,使普法工作有了充分的保障。其次,利用《合同法》颁布之机,及时并系统地对企业进行普遍轮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同时利用年检、办案等各种机会普及合同法律法规,增强了企业的合同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自觉性。第三、合同各监督主管部门要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违法合同进行监督。对于不同程度与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触犯了行政法、刑法的,违法当事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依有关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律。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经济往来中签订书面合同的越来越多,我们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因为合同示范文本集中反映了合同欺诈防范专家的意见,把防范合同违法的经验和软件固化在文本中,使利用合同违法的企图“自动”化解。由于这种防欺诈的示范合同文本,反映了法律要求、凝结了反合同违法的经验,具有科学性、普适性、完备性和规范性,既提升了合同签约的程序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又有效地堵截了行骗的各种渠道,消除了盲点。

(三)建立健全合同信誉公示制度,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

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而“契约经济”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也是一种资源,但如果信用不能明示出来,就是一种浪费。因此,建立合同主体信誉的公示制度,利用政府的网络工程平台,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的合同信誉数据库。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数据共享性,方便合同主体的及时查询。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推动社会信用工程发展的进程,帮助合同主体防合同欺诈于未然。

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职能作用,对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公开爆光,并将其劣迹记录信用数据库可查,威慑不法分子,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遏止合同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还要强化“重合同,守信用”的宣传,提高全民对真假合同的识别力,增强合同欺诈的防范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

(四)加大合同的鉴证力度,避免和减少合同违法

合同何时生效,应取决于是否具备生效要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根据效力的范围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前者是指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后者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二)根据合同效力是由合同直接产生还是间接产生,可以分为合同本身的效力与合同的附随效力。前者由合同直接约定,后者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合同附带产生的效力,表现为由法律直接规定。附随效力包括先合同效力、后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效力;(三)根据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可以分为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与非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前者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是按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生的效力;后者主要是指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效力,往往不能与当事人的效果意思相一致。(四)根据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意定的效力和因事实上契约关系所生的效力。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合同的效力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合同鉴证是鉴定合同效力的行政行为,可以充分利用合同管理专家的智慧和法律手段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揭露假合同,减少或避免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所以,要加大合同鉴证、公证的力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增强整个社会抵御合同违法的能力。

(五)加强职能部门监管,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行政机关对合同依法进行监督是必要的,除了各级工商、公安和法院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手开展打击合同违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活动之外,工商主管部门在审查经济主体、核查经济主体的合同行为上要严格把关,在整治和治理活动中,要依据统计分析的原理和方法,设计抽样检查的模型,配备人力和物理,使定期的整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的轨道。要采用形式多样的方法,如: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络等来揭露合同违法的惯用手法和危害。各级司法机关也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加强依法合同管理要从源头抓起,全民防范,标本兼治。用经济学原理分析合同违法行为,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构建良好的合同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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