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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期货案”的标杆意义[我要评论]

《法人》杂志 记者 王娜

   中期期货案的审理,不仅开创了中国期货行业股东代表诉讼的先河,而且也为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提供了先例 

  2005年
12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目前中国涉案金额最大、也是中国期货行业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这份判决书判令被告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偿还第三人中期期货公司1.64亿元及利息。其中宏达集团、宏达股份对青岛宏达所借的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的1/3承担清偿责任。

  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多、涉案金额高达1.64亿元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以原告苏州新发展与兖矿集团两位小股东的胜诉告一段落。

  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兖矿集团”)与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达集团”)、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均系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期期货”)的股东,这两位被告在中期期货一致行动时处于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而此案的另一被告——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宏达”)的第一大股东即为宏达集团。三位被告的关系不言而喻。

  案中第三人中期期货是中国期货业的“龙头老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该公司的董事长田源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长,并同时兼任着宏达集团的副董事长。宏达集团和宏达股份(简称“宏达系”)是中期期货的第一大股东,共同持有其46.9%的股份。“宏达系”的董事长刘沧龙同时是中期期货的董事。正是因为如此“复杂”的人事关系,让这几家公司之间巨额的资金流动变成了一种“私下交易”。

  两笔私下巨款

  2003年7月17日,青岛宏达与当时名为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期期货,签订了《协议书》,青岛宏达向其借款人民币1.8亿元,“宏达系”为青岛宏达提供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协议书》。然而,这笔重大借款行为,并未经中期期货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仅是刘沧龙和田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此后,虽然青岛宏达分期偿还了1.2亿元借款,但尚欠本金60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一直未归还。

  10月30日,宏达集团经田源同意,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抽逃出资人民币1亿元。11月28日,宏达集团与中期期货、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移协议书》,约定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宏达集团享有的1亿元债权转归中期期货享有。

  之后的12月23日,中期期货收到了宏达集团转来款600万元,但在12月29日,其又私自支付了3000万元给宏达集团,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和《借款担保协议书》,田源代表第三人中期期货、刘沧龙代表宏达集团在两份协议上签字。这样,双方又形成了2400万元的借款。此后宏达集团虽分两次归还了2000万元,但尚欠本金1.04亿元一直未归还。

  虽然这两笔巨额欠款早在2003年就已经形成,但直至2004年6月才“东窗事发”,直接引发这起股东代表诉讼案的是一纸通知。

  2004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中期期货下发了京证监发[2004]90号《关于中国中期公司经纪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在年检中发现该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大额往来款,有抽逃注册资本嫌疑等9大问题,并提出了清理与股东及关联企业往来款项,确保注册资金到位等8条监管要求,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紧接着,7月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期货处向中期期货下发了《关于年检问题的提示意见》,指出该公司资本金不到位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否则将对该公司2003年度年检作不予通过处理。

  之后的7月22日,北京监管局期货处电话通知中期期货:务必在7月底以前解决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等3个问题,否则监管局将做出年检不予通过的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公司可能受到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的处罚。

  两小股东起诉

  此时的中期期货已然走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面对这一境况,身为中期期货小股东的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发出了要求立即整改的要求。迫于双重压力,田源于7月28日在北京希尔顿酒店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通过了有关股东必须在7月底之前还清占用公司的资金,否则司法救济的决议。

  然而,7月底,“宏达系”并未执行股东会决议进行还款,中期期货也未依照当初承诺启动诉讼程序。

  8月28日,苏州新发展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田源,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采取诉讼行动,希望部分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归还占用的资金。可是,中期期货仍无动于衷。

  正是因为中期期货董事长田源与董事刘沧龙,“默契”地将公司的巨额资金借给了青岛宏达和宏达集团,造成了1.64亿元欠款没有收回。而此行为也客观上致使中期期货为维持正常经营的需要,被迫承担各银行24060万元的贷款和相应利息的支出。同时,正是由于田源和刘沧龙在中期期货的地位,使得中期期货不可能起诉“宏达系”公司。

  此时,如果不马上采取诉讼措施,中期期货极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许可资格,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身为中期期货小股东的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于2004年9月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继明律师,以股东代表诉讼为由,将宏达集团、宏达股份、青岛宏达及欠款的直接制造者田源、刘沧龙推上了被告席,中期期货作为诉讼第三人被追加到了诉讼中。

  苏州新发展和兖矿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归还中期期货1.64亿元借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并由“宏达系”对其中青岛宏达所借的60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开创了中国期货行业股东代表诉讼的先河,而且也为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提供了先例。”一位专家告诉《法人》。

  新《公司法》第一判例

  然而,此案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案件发生之时,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实践中董事、经理及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却越来越多。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2003年公布过《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但由于新的《公司法》即将出台,所以这个司法解释一直迟迟没有正式公布。

  “在这样一个法律背景下,北京高院能够判决原告胜诉,支持小股东的请求,是一件非常不易之事。”同时担任着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赵继明律师,深知其中的艰难。

  值得庆幸的是,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的施行标志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有法可依。新《公司法》第15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发现侵害公司利益的事由,而有权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判决结果,与新《公司法》的出台有着很大的关系。” 赵继明律师说。而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的做出,无疑对今后的“股东代表诉讼案”具有标杆性意义。

  “但是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补充,比如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按什么标准缴纳。本案中,小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高达83万元,如果不是两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是根本无法打起这场官司的。” 赵继明律师向《法人》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他同时认为,本案的公正判决对于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地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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